被保人: 30岁 女
侧重险种: 重疾险
推荐理由:人一生得重疾的概率为72.18%120种重疾,60种轻症,给自己和家人一个安心的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
300000
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
30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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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提前给付基本保额的20%,最高给付三次。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高残、身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帮缴剩余所应缴保费(不计利息),保障至终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高残,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保险人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高残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高残,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高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高残保险金。 |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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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国寿福庆典版 | 终身 | 19年 | 507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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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国寿福庆典版 | 终身 | 19年 | 507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 | 300000 | |||||
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 | 3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高残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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